勇敢发声,拒绝沉默 —— 共建无霸凌校园

首页    学校活动    勇敢发声,拒绝沉默 —— 共建无霸凌校园

尊敬的家长朋友们:            

大家好!孩子,如同清晨的露珠般晶莹剔透,是家庭的骄傲,是国家的未来之星,承载着无数期许与梦想。在这片知识的沃土上茁壮成长,不仅是我们的愿景,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使命。

然而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学生欺凌事件,犹如乌云蔽日,不仅损害了孩子们的纯真笑脸,也在本应安宁的校园投下了不安的阴影。

在此,我校郑重声明,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校园欺凌。我校秉持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任何欺凌行为一旦查实,将受到严肃处理,以此维护每位同学的安全感和归属感。

各班级召开相关主题班会部分照片

为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,现特致您《预防学生欺凌致家长一封信》,让我们家校共育,一起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!

什么行为属于

校园欺凌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(三)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

1. 肢体欺凌:殴打、脚踢、掌掴、抓咬、推撞、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。

2. 语言欺凌:以辱骂、讥讽、嘲弄、挖苦、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
3. 社交欺凌:恶意排斥、恐吓、威胁、逼迫、孤立他人,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。

4. 网络欺凌: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诽谤他人、散布谣言或诋毁他人、恶意传播他人隐私。

出现这些情况孩子

可能正遭受欺凌

校园欺凌的危害

欺凌可能承担的责任


向上滑动阅览


民事责任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 

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,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 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
由此,校园欺凌事情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,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,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如财产受到损害的,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。

行政责任

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

(一)结伙斗殴的;

(二)追逐、拦截他人的;
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

(四)其他寻衅滋事行为

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
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

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

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
刑事责任

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,如果从犯罪构成“该当性、违法性、有责性”三阶层理论来看,校园欺凌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非法拘禁罪、侮辱罪、强奸罪、猥亵罪等罪名。如果欺凌者已经成年,则直接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: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,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

预防校园欺凌

应做到“三不”


不做受害者

1.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,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。

2. 前往厕所、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,尽量结伴而行。

3. 与同学友好相处,宽容、理性、平和解决矛盾,不采用过激方式。

4.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,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,以便在危险的时刻保护自己。

不做欺凌者

故意殴打他人、暴力侮辱他人、暴力索取他人财物、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、强制侮辱罪、抢劫罪、故意伤害罪等。

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

1. 拒绝煽风点火,拒绝成为欺凌者的“帮凶”。

2. 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,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。

3. 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,帮助被欺凌者。

4. 及时向老师、家长报告,甚至报警。

拒绝校园欺凌

勇敢说“不”

部分图片来源网络,侵权立删

———   感谢您的阅读   ———

图文:谢云

一审:许勇

二审:周国华




2024年11月6日 11:27
浏览量:0
收藏